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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贵安新区报 作者:曾瑶 编辑:刘艳芳 2017-09-08 17: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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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综合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信息化的普及,“网约车”这一新事物已为人们所熟知,并一度成为新的网络用词。不可否认,网约车在当今这个交通大发展的背景下,给人们生活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2016年国家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进行规范管理。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贵安新区结合全区的实际情况,于8月29日出台了《贵安新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对贵安新区直管区域内的网约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平台公司、车辆、驾驶人等要求都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贵安新区交通出行健康有序发展。

  网约车平台公司须在新区有服务机构和服

  网约车平台公司须有资质、合法化经营,必须备案,这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根据新区出台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非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交通、通讯、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新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保护安全技术措施。

  平台公司还须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在新区需要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在新区范围内进行运营,须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讯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在自网络正式联通之后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从事网约车须是新区车新区人或有新区居住证

  在网约车车辆和驾驶人上,新区的《暂行办法》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根据规定,在新区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车辆,须取得新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辆;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未满三年;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本区巡游车价格;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车辆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为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网络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等规定。

  而在新区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有新区直管区户籍或居住证:取得C1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依法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记录等条件,在新区行政审批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新区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参加网约车相关内容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网络预约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经新区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对网约车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注册驾驶员应当为车辆所有人本人,由车辆所有人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

  新区网约平台公司经营服务有依据

  《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经营行为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该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运营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的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信息向新区主管道路运输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事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新区主管道路运输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和新区相关规定的计价方式、符合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时,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同时,还规定对支持新区大数据产业发展,将数据中心呼叫中心等设置在新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给予相应优惠政策,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贵州省、新区有关运营服务标准等。

  另外,在车辆外观上规定,网约车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巡游车,不得安装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顶灯、服务标志等专用设备,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张贴网约车标识等。

  私人合乘须本区本人小型客车

  随着网约车的盛行,顺风车也流行了起来,有车一族上下班途中顺路带客的,分摊一下燃油费用等,为了让合乘人以及乘车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新区的《暂行办法》也作出了相应的细则规定。

  《暂行办法》中规定,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车辆及合乘者须在合乘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后,方可进行合乘出行。

  合乘出行提供者及合乘车辆只能注册一个合乘平台,更换合乘平台的,应当先注销原合乘平台相关注册信息。

  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应当为取得新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并经检验合格的7座及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且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

  私人小客车合乘实行限次数制度,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合乘出行。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事先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合乘者的上车地点,应当在合乘出行车辆出发地周边半径一公里的范围内,或者合乘者的起始地点在合乘出行提供者经过的路线附近。

  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理分摊出行费用。费用应当根据合乘出行提供者注册的车辆型号,参照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综合能耗,合乘的里程、油、气、电实时价格进行计算。

  同时,合乘平台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合乘车辆和合乘者的注册信息,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可追溯等。

  该《暂行办法》还就网约车监督检查等,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新区的实际,都相应地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最大限度的方便新区群众的出行。

来源:贵安新区报

作者:曾瑶

编辑:刘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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