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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双创平台建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严欢 2016-11-15 16: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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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新管发〔2016〕21号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支持双创平台建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2016年9月21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湖南湘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示范基地建设,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建成创新创意产业集聚区,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涉及的双创平台是指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各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及其他创新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本意见可与国家、省、市及新区规划范围内各园区、区县同类优惠政策叠加执行。本意见需支付的创新创业发展扶持资金从湖南湘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支持双创示范平台建设和发展。

  (一)新区管委会每年评选一批双创示范平台,对每个双创示范平台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补贴。双创示范平台的评定标准为:具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较强的专业性;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公共服务区域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且免费向创客群体开放;年入驻创业企业或团队30个以上;公共设施齐全,有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配备专业管理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人员比例不小于60%;定期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每周活动不少于一次。每个双创示范平台限评选一次,每个平台限补贴一个运营主体。

  (二)新区管委会每年重点支持不超过10个重大双创示范平台的建设和发展。重大双创示范平台从获选的双创示范平台中产生,评定标准为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公共服务区域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年入驻创业企业或团队100个以上;其它条件同本条第(一)项。每个重大双创示范平台限评选一次,每个平台限补贴一个运营主体。重大双创示范平台与双创示范平台不重复补贴。

  (三)每年重大双创示范平台分配指标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个、岳麓区2个、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1个。获选的重大双创示范平台需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税务登记与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新区管委会对每个重大双创示范平台的运营主体给予以下补贴:

  1.建设资金补贴。一次性给予平台建设、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补贴100万元。

  2.租金补贴。对场地租金连续3年给予50%的补贴(租金标准上限为60元/平方米/月),每年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运营费用补贴。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网络、物业及公共服务等运营费用每年每个给予30万元的补贴,连续补贴3年。

  4.赛事活动补贴。对经新区管委会批准或认定的大型创新创业赛事活动,给予实际支出50%的补贴,每年每个平台只补贴一次,且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连续补贴3年。

  第五条 支持创新创业团队发展壮大。

  (一)新区管委会每年评选一批双创领军人物、双创新秀和优秀双创企业,每类不超过10名(个):其中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名(个)/类、岳麓区2名(个)/类、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1名(个)/类、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1名(个)/类、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1名(个)/类。

  (二)双创领军人物评定标准为:创业企业或团队的负责人;近3年内在新区创新创业并取得卓越成就;在所属领域和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和社会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对推动新区双创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标杆作用。对获选的双创领军人物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每名双创领军人物限评选一次。

  (三)双创新秀评定标准为:在孵项目、企业领头人或技术带头人,所主持的项目被推荐参加各级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全国、省级、市级大赛优胜奖及以上的奖项。对获选的双创新秀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每名双创新秀限评选一次。

  (四)优秀双创企业评定标准为:进入平台起两年内获得两轮以上股权融资、从双创平台毕业并实现创新成果转化,且在新区进行商事登记并实际经营的企业。对获评的优秀双创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每个优秀双创企业限奖励一次。对上述获评的优秀双创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的,另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产业基金给予重点支持引导。新区产业发展基金通过跟进投资等参股方式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新区成立的天使创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双创示范平台孵化项目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具体的引导、扶持条件、方式及重点等由新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优先给予人才补助奖励。符合《湖南湘江新区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扶持办法(试行)》(湘新发〔2016〕22号)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按照该政策优先给予人才补助和奖励。

  第八条 对入驻新区的特别重大的双创示范平台项目和创新创业团队,经管委会集体研究后,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九条 本意见所涉及的补贴、奖励由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团队或个人向所在园区、区县递交申请材料,园区、区县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委托专业评审机构)对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并由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相关奖励补贴延续期超过本意见有效期的,按本意见执行至延续期结束。本意见由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新区范围内各园区、区县和新区各部门、单位、委属公司)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严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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